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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交往,未料使乙女懷孕,甲男年輕氣盛不願負責,而一走了之,乙女乃生下非婚生子丙男。丙男 3 歲時,乙女得知甲男創業成功,乃向法院以甲男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訟。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男可否於調解程序中,因甲男不爭執丙男為其血統,而與乙女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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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家事事件分類(甲類事件)及其程序法理(客觀真實發現主義、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之限制)的掌握度。解題時應先界定「認領子女之訴」為甲類事件,接著引出《家事事件法》第33條調解中合意裁定之規定,最後以「事件性質不許當事人處分」為由導出否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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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認領子女之訴(乙類事件)是否得適用《家事事件法》第33條,於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雙方調解不成,而進入訴訟程序時,甲男對丙男產生感情,而在訴訟過程中,承認丙男為其子。此時法院可否本於甲男之認諾行為,逕為甲男敗訴之判決?請敘明理由。(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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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考生應首先將「認領子女之訴」定性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乙類事件」。接著,思考身分關係訴訟與一般財產訴訟之差異:因涉及真實血緣及公益,當事人對身分關係無自由處分權。在論理上,需引用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僅得就特定財產自認或不爭執)之反面解釋,排除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認諾判決之適用,並結合第10條第1項之職權探知主義,導出法院仍須依職權調查真實血緣,不得逕為認諾判決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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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認領子女之訴(乙類事件)中,當事人對身分關係為認諾時,法院可否本於認諾逕為敗訴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