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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下丙男與丁女二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甲男常以應酬為藉口,出入聲色場所,且經常徹夜不歸。乙女隱忍許久後,一日與甲男爭吵而攤牌,甲男惱羞成怒,竟對乙女施以拳打腳踢,並波及丙男與丁女,除致乙女受傷不輕,送醫院治療外,丙男與丁女亦受到輕傷。乙女出院後乃直接回娘家,並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同時請求停止甲男對 7 歲丙男與 5 歲丁女之親權。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女所提的兩項請求,屬於何種類型之家事事件?是否皆應先經調解?理由為何?該調解可否由家事調查官為之?(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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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家事事件法中事件分類(丁類與戊類)、調解前置主義之例外規定,以及家事調查官與調解委員之職務分際。考生應先援引《家事事件法》第3條及第23條判斷事件性質與調解要件,接著論述家事調查官職司事實調查(確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而非爭端解決(調解)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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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民事保護令與停止親權事件之法定分類、調解前置主義之例外規定,以及家事調查官可否行使調解權限。 【解析】 壹、事件類型判斷

小題 (二)

若法院作成停止甲男親權行使,並應將子女交付給乙女之裁定後,因乙女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處命甲男交付子女。但甲男並未履行,經執行處裁處怠金後聲明異議,則應由民事庭或家事庭受理?(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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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辨別「交付子女」屬於家事事件的強制執行範疇,接著聯想《家事事件法》第190條關於家事執行事件專屬管轄的規定。最後透過《家事事件法》第18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的法理,推導出受理異議的法院應為原管轄之執行法院(即家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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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家事執行事件中,債務人對交付子女執行程序中所受怠金處分聲明異議,其管轄法院應為民事庭或家事庭?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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