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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同居,同居期間生下丙子,由於甲男始終不願意認領丙子,故乙女起訴請求甲男應認領丙子。甲男則否認與乙女有發生性行為與交往。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女起訴因無理由被法院判決駁回確定,該確定判決對丙效力為何?(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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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家事事件中「認領子女之訴」的既判力擴張與限制。考生應先判斷認領之訴屬甲類事件,接著連結《民法》第1067條指出非婚生子女有獨立起訴權,最後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2項得出「駁回判決對未起訴之權利人不生效力」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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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生母提起認領子女之訴經判決駁回確定時,其既判力是否及於具備獨立起訴權而未參與訴訟之非婚生子女?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丙得否再起訴請求甲認領?(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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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家事事件法中「甲類事件之對世效」及「程序保障」的理解。解題時應先定性「認領子女之訴」為甲類事件,接著引述家事事件法第48條的對世效規定,說明前訴判決效力及於丙,最後點出丙若未參與前訴的救濟途徑(第三人撤銷之訴)而非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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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生母提起認領子女之訴判決確定後,其對世效(既判力)是否及於未參與訴訟之非婚生子女?該子女得否再行起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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