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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甫自大學畢業之社會新鮮人甲欲購買代步車乙部,遂授與乙代理權為其購置車輛,乙聽聞丙有意出售其 A 車,遂向丙洽詢 A 車之價金,一經詢問後得知,丙僅欲以新臺幣 20 萬元出售 A 車,乙認為機不可失,遂立即代理甲與丙成立該 A 車之買賣契約。經查,丙之所以急於出售 A 車,係因近期的連日大雨導致停在地下室的 A 車泡水,丙本來雖然打算誠實以告,但因乙欠缺購車經驗而未就 A 車是否為泡水車一事進行詢問,丙即因此未就此事進行說明。如甲丙履行契約後不久,甲偶然得知該 A 車為泡水車,甲得否請求丙退車還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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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代理購車與泡水車,應立刻聯結「代理行為瑕疵之認定標準(民法第105條)」以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第359條)」。本題核心在於代理人乙未詢問泡水事宜是否有重大過失,以及出賣人丙未主動告知是否屬「故意不告知瑕疵」,進而影響買受人甲能否行使解除權或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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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代理人乙未詢問是否影響買受人甲主張瑕疵擔保?出賣人丙未告知泡水事實,甲得否主張解除契約或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以「退車還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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