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甫自大學畢業之社會新鮮人甲欲購買代步車乙部,遂授與乙代理權為其購置車輛,乙聽聞丙有意出售其 A 車,遂向丙洽詢 A 車之價金,一經詢問後得知,丙僅欲以新臺幣 20 萬元出售 A 車,乙認為機不可失,遂立即代理甲與丙成立該 A 車之買賣契約。經查,丙之所以急於出售 A 車,係因近期的連日大雨導致停在地下室的 A 車泡水,丙本來雖然打算誠實以告,但因乙欠缺購車經驗而未就 A 車是否為泡水車一事進行詢問,丙即因此未就此事進行說明。如甲丙履行契約後不久,甲偶然得知該 A 車為泡水車,甲得否請求丙退車還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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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代理人之意思表示瑕疵認定,以及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與詐欺之競合。首先,認定代理人乙與相對人丙締約之效力及於本人甲(民法第103條)。其次,探討出賣人丙未告知「泡水車」是否構成消極詐欺,須依誠信原則判斷有無告知義務;又意思表示之瑕疵依民法第105條以代理人為準。最後,甲得主張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並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價金,或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解除契約(民法第354條、第359條)並請求回復原狀(民法第2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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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賣人未告知車輛為泡水車是否構成消極詐欺及物之瑕疵;代理人受詐欺之效力是否及於本人;買受人得否請求解約退款。 【解析】 壹、甲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並依不當得利請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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