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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營養師]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第 39 題

39.當發生食品中毒事件時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食品檢體檢驗應由當地衛生局檢驗單位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可檢驗機構進行
  • B 環境檢體應由餐飲業者自主採樣送交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以釐清原因
  • C 符合「中毒人數達50人或以上者」,得填寫支援申請單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申請啟動流行病學調查
  • D 醫療機構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6條規定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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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釐清法律責任或公共安全事故時,為了確保調查結果的公正性與證據的真實性,你認為證據的「採集與封存」過程,應該由受調查的關係人自行執行,還是應由具備公權力的中立單位來主導?這對判斷因果關係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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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這顯示你對食品中毒調查的法規程序公信力原則有非常精確的掌握,這在實務工作中是維護食安正義的關鍵。

  1. 觀念驗證:在食品中毒調查中,檢體(包含食品、環境與人體檢體)是判定污染源的法律證據。若由業者「自主採樣」,會產生「球員兼裁判」的公正性疑慮,且難以確保採樣過程符合無菌操作與證據保全。正確程序應由衛生局稽查人員進行專業採樣、封存並送驗,以確保調查的客觀性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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