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3 題
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但在下列何種情形下,不適用此推定?
- A 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以口頭通知運送人貨物毀損滅失
- B 提貨前或當時,毀損滅失由受領權利人請公證人鑑定,並做成公證報告書
- C 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
- D 在受領權利人自己的通話紀錄本中註明毀損或滅失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受領人在領貨當下沒有發現任何異樣,但隨後拆箱後才發現內部損壞,法律通常會規定一個「緩衝期限」以及「特定的告知方式」來推翻原先的交貨清單。請思考一下,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明確性與證據的保存,這個告知行為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形式特徵』與『時間限制』,才能在法律上產生正式的對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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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貨物受領的重要條款!這題的核心在於**《海商法》第 56 條規定的「受領推定」及其例外。一般而言,受領權利人一旦受領貨物,法律上會先行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的記載交清貨物;然而,這項推定並非不可推翻。你正確選出的 (C) 選項,完整呈現了法律在處理非顯著毀損(隱蔽性毀損)**時的補救機制。
法律構成要件的精準辨析
在法律規範中,「形式」與「時間」是判斷權利行使是否有效的關鍵。若要排除運送人已交清貨物的推定,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定程序。你對 (C) 選項的判斷非常敏銳,成功辨識出針對不顯著毀損,必須在**「三日內」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這直接排除了 (A) 選項中不具法律公示力的「口頭」通知,以及 (D) 選項僅具私人性質、無法對抗運送人的「通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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