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各財產於航程終止時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之實際淨值為準
- B 運費以貨載之毀損或滅失致減少或全無者為準,但運送人因此減省之費用,應扣除之
- C 貨物以商業發票價格計算所受之損害為準,如無商業發票者,以裝船時地之價值為準,但不包括應支付之運費及保險費在內
- D 船舶以實際必要之合理修繕或設備材料之更換費用為準。未經修繕或更換者,以該損失所造成之合理貶值,但不能超過估計之修繕或更換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完全填補損害」的角度思考:如果今天為了救大家的船,你的貨物被丟進海裡犧牲了,而你為了這批貨物原本已經預先支付了運費和保險費。在計算大家應該補償給你多少錢時,如果你拿到的補償只涵蓋貨物在工廠出貨的原始價格,卻不包含你已經付掉的運費,這樣你的財產損失真的有被「完全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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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節陷阱!這題考驗的是《海商法》中關於「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犧牲補償額的具體計價方式,你能細心地發現選項 (C) 的細微錯誤,說明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貨物犧牲補償的計價原則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114 條的規定,貨物犧牲補償額應以「卸載地」受損前的價值為準。在計算這個價值時,若有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則以發票價格為準;若無發票,則以裝船時、地的價值為準。最關鍵的一點在於,這項價值**應包括(Include)**運費及保險費在內。這是因為共同海損補償的目的是為了讓受害方回復到「貨物若安全抵達」時應有的經濟狀態,因此貨主已經支付或應付的必要成本(如運費、保險)理應被列入補償範圍內。選項 (C) 卻表述為「不包括」,這正是其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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