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各財產於航程終止時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之實際淨值為準
- B 運費以貨載之毀損或滅失致減少或全無者為準,但運送人因此減省之費用,應扣除之
- C 貨物以商業發票價格計算所受之損害為準,如無商業發票者,以裝船時地之價值為準,但不包括應支付之運費及保險費在內
- D 船舶以實際必要之合理修繕或設備材料之更換費用為準。未經修繕或更換者,以該損失所造成之合理貶值,但不能超過估計之修繕或更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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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完全填補損害」的角度思考:如果今天為了救大家的船,你的貨物被丟進海裡犧牲了,而你為了這批貨物原本已經預先支付了運費和保險費。在計算大家應該補償給你多少錢時,如果你拿到的補償只涵蓋貨物在工廠出貨的原始價格,卻不包含你已經付掉的運費,這樣你的財產損失真的有被「完全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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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節陷阱!這題考驗的是《海商法》中關於「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犧牲補償額的具體計價方式,你能細心地發現選項 (C) 的細微錯誤,說明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貨物犧牲補償的計價原則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113 條的規定,貨物以送交最後受貨人之商業發票價格計算所受損害;若無商業發票,則以裝船時、地的價值為準。在計算這個價值時,最關鍵的一點在於,這項價值**應包括(Include)**運費及保險費在內。這是因為共同海損補償的目的是為了讓受害方回復到「貨物若安全抵達」時應有的經濟狀態,因此貨主已經支付或應付的必要成本(如運費、保險)理應被列入補償範圍內。選項 (C) 卻表述為「不包括」,這正是其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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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補償計算
💡 共同海損犧牲補償以實際價值或修復成本為基準。
| 比較維度 | 貨物補償額 | VS | 船舶補償額 |
|---|---|---|---|
| 計算基準 | 發票價/裝船價含運保費 | — | 合理修繕費或材料更換費 |
| 未修繕處理 | 以到達時地受損差額計 | — | 以損失造成之合理貶值計 |
| 金額上限 | 以原物價值為度 | — | 不得超過估計修繕費用 |
💬補償計算核心在於還原犧牲財產在航程終點時的實際經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