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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7 題

託運人對貨物價值不實聲明,致載貨證券記載之「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符。貨物遭共同海損犧牲後,補償額與分擔價值之計算方式為何?
  • A 補償額與分擔價值均以實在價值為準
  • B 補償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較低者為準
  • C 補償額以金額較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較高者為準
  • D 不得受補償,但仍須分擔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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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海損的集體冒險制度中,所有受益方都必須按比例分擔損失。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貨主為了避稅或省錢而刻意隱瞞貨物的真實高價值,當發生海難、需要大家共同分擔救助費用時,法律若允許他按「較低的聲明價值」來分擔,對其他據實以報的貨主是否公平?相反地,若這份貨物被犧牲了,讓他按「較高的真實價值」領取補償,是否會助長謊報的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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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的核心公平原則!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

共同海損的誠實義務與公平原則

在《海商法》第 129 條中,針對託運人對貨物價值的「不實聲明」定有明確的處置規則。這項規定的核心邏輯在於防止道德風險:如果託運人為了節省運費而低報貨值,或為了獲取高額賠償而高報貨值,法律絕不允許其從不誠信的行為中獲益。因此,當發生共同海損犧牲時,計算標準會採取「對不實聲明者最不利」的原則,即:補償額取其低者(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擇低),以避免溢領補償;而分擔價值則取其高者(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擇高),以確保其承擔應有的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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