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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9 題

社會救助法關於「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之工作收入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依基本工資核算
  • B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
  • C 16 歲以上未滿 20 歲者,依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計算
  • D 身心障礙者,依基本工資百分之五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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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特殊對象(例如身心障礙者)的潛在工作收入時,為了兼顧公平性與真實就業環境,你認為立法者會選擇用「統一打固定折扣」的方式計算,還是傾向以「實際調查的職業薪資數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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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恭喜你精準命中考點!這題考查的是《社會救助法(Social Assistance Act)》第 5 條之 1 中關於「工作收入推算」的法條細節,屬於法規記憶中極具鑑別度與陷阱的題目。

身心障礙者工作收入的法定計算方式

在評估低收入戶資格時,若有工作能力卻未就業,原則上會以基本工資推算收入(選項 A);青少年(未滿 20 歲)則打七折計算(選項 C);經公立就業機構認定失業期間則得不計(選項 B)。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工作收入認定標準
💡 社會救助法對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核算收入之成數標準。
比較維度 一般勞動力 VS 特定族群 (青少/身障)
核算基準 基本工資 100% — 基本工資 70%
適用年齡 20 歲至 65 歲 — 16 歲至 20 歲
特殊條件 具工作能力者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除特殊失業認定外,弱勢或特定族群以 70% 核算,以利其符合補助資格。
🧠 記憶技巧:一般基本,失業不計,青少身障皆七成。
⚠️ 常見陷阱:容易將身心障礙者或特定族群的折算比例誤記為 50%,法律規定多為 70%。
社會救助法 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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