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99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為對乙操持家務之辛勞表示謝意,將其所有之 A 屋贈與乙,乙為確保贈與之履行,要求甲辦理公證。惟,公證後之隔日,乙發現甲有外遇,一時失控持刀殺傷甲。試問,甲可否撤銷該贈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贈與之撤銷」相關規定。首先,看到「公證」應想到民法第408條第2項經公證之贈與不得任意撤銷。接著,看到「持刀殺傷甲」的極端行為,必須聯想到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法定撤銷權」(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最後,需論述法定撤銷權是否受公證(任意撤銷權限制)之影響,並點出法定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贈與之撤銷權
💡 區分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忘恩行為不受公證限制。
| 比較維度 | 任意撤銷權(§408) | VS | 法定撤銷權(§416) |
|---|---|---|---|
| 成立前提 | 權利移轉前隨時行使 | — | 發生特定忘恩行為 |
| 公證之影響 | 經公證後即不得撤銷 | — | 不受公證影響,仍得撤銷 |
| 行使期限 | 至權利移轉前為止 | — | 知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 |
💬公證僅能阻斷任意撤銷,無法掩護受贈人之故意侵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