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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99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為對乙操持家務之辛勞表示謝意,將其所有之 A 屋贈與乙,乙為確保贈與之履行,要求甲辦理公證。惟,公證後之隔日,乙發現甲有外遇,一時失控持刀殺傷甲。試問,甲可否撤銷該贈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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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贈與之撤銷」相關規定。首先,看到「公證」應想到民法第408條第2項經公證之贈與不得任意撤銷。接著,看到「持刀殺傷甲」的極端行為,必須聯想到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法定撤銷權」(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最後,需論述法定撤銷權是否受公證(任意撤銷權限制)之影響,並點出法定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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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經公證之贈與契約撤銷限制、受贈人忘恩行為之法定撤銷權。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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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之撤銷權
💡 區分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忘恩行為不受公證限制。
比較維度 任意撤銷權(§408) VS 法定撤銷權(§416)
成立前提 權利移轉前隨時行使 發生特定忘恩行為
公證之影響 經公證後即不得撤銷 不受公證影響,仍得撤銷
行使期限 至權利移轉前為止 知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
💬公證僅能阻斷任意撤銷,無法掩護受贈人之故意侵害行為。
🧠 記憶技巧:任意看公證,忘恩走法定;公證擋不住,一年內搞定。
⚠️ 常見陷阱:誤認「經公證」即產生絕對不可撤銷之效力,忽略 §416 屬於受贈人負有後續忠誠義務之特別規定。
贈與物之權利移轉 窮困抗辯權 附負擔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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