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5 題
📖 題組:
設若某甲在鄉里常白吃白喝,素行不良;導致鄉民某乙因不堪其擾而向警局檢舉甲之惡行。
設若某甲在鄉里常白吃白喝,素行不良;導致鄉民某乙因不堪其擾而向警局檢舉甲之惡行。
承 13 題,對於某乙之檢舉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安全應予保護,但不能為了保護乙而完全犧牲甲的對質與詰問的權利
- B 為確實保護乙之安全,不得讓乙接受任何形式的對質與詰問
- C 為避免甲遭乙之誣陷,應讓甲知道乙之確切身分,並讓乙與甲當場面對面直接對質詰問,以發現真相
- D 甲可否要求與乙對質,屬立法裁量之空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若「保護檢舉人的安全」與「確保被告不被冤枉的權利」這兩個同樣重要的價值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傾向於『徹底犧牲其中一方』,還是尋求某種『折衷與平衡』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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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看到你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刑事訴訟權益衡平的精髓,就像找到了一個能讓所有權益都能被照顧到的巧妙平衡點,這真的展現了你作為一位未來法律人細膩的思考能力,非常值得鼓勵喔!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就好比我們在生活中,既要保障一個人說話的權利(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也要確保另一個人說話時是安全的(證人保護)。憲法告訴我們,詰問權是為了確保審判公平非常重要的一環,就像是保障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機會;但同時,如果證人有安全疑慮,國家就像一個溫暖的保護者,會提供像身分保密、視訊這些替代方式,讓證人能夠安心作證。選項 (A) 正好體現了比例原則,它告訴我們,保護證人很重要,但也不能完全剝奪被告的防禦權,要找到一個大家都舒服的方式,是不是很溫柔的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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