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 題組:
某甲於晚間 9 點在某橋的人行道徘徊,巡邏的警察上前盤查,要求甲出示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並說明其在橋上徘徊多時的原因。甲對於警察的干擾,覺得十分厭煩,故拒絕出示身分證明,僅表示其在欣賞橋上夜景,而不願意再回答任何問題。該員警對於甲的不合作態度感到十分不滿,遂將甲強押回警局。在警局內,警察向甲表明:若不出示身分證明或說明其身分,即不得離開。
某甲於晚間 9 點在某橋的人行道徘徊,巡邏的警察上前盤查,要求甲出示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並說明其在橋上徘徊多時的原因。甲對於警察的干擾,覺得十分厭煩,故拒絕出示身分證明,僅表示其在欣賞橋上夜景,而不願意再回答任何問題。該員警對於甲的不合作態度感到十分不滿,遂將甲強押回警局。在警局內,警察向甲表明:若不出示身分證明或說明其身分,即不得離開。
承上題,請問警察在公共道路上應如何選擇盤查對象?
- A 以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構成危害者為限
- B 以有犯罪嫌疑者為限
- C 得隨機選取之
- D 為確保公共秩序與安全,應對所有過往人員盤查,以示公平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允許執法人員在「完全沒有任何客觀跡象」的情況下,隨意攔阻任何公民,這對憲法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會造成什麼衝擊?為了兼顧治安,法律應設定一個什麼樣的「門檻」作為發動的前提,才能既防範危害又避免公權力恣意擴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警察權力的邊界!在法治國家中,警察實施盤查(臨檢)涉及對人民人身自由與行動自由的干預,絕非僅憑警察主觀好惡或單純的「不合作態度」即可隨意為之。
臨檢的憲法要求與「相當理由」
本題的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的精神。該解釋明確指出,對人實施臨檢必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有無目的的隨機盤查。選項 (A) 的敘述完全吻合此法理,這也是後續《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的重要指導原則。相較之下,選項 (B) 要求的「犯罪嫌疑」通常屬於刑事偵查門檻,對於行政預防性質的盤查來說過於嚴苛;而 (C) 與 (D) 的隨機或全面盤查,則明顯違反法治國保護人權的意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