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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下列關於書證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 B 當事人持有商業帳簿者,有提出之義務
  • C 行政法院得調取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公務員或機關均不得拒絕
  • D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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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法律誘因」的角度思考:如果訴訟中的一方故意藏匿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法院若只是對他罰錢(罰鍰),真的能逼他把證據交出來嗎?還是直接宣判「因為你不交證據,所以對方說的都算數」更能迫使他配合?再者,考慮到國家安全,政府機關的所有公文書難道都沒有任何保留餘地,必須全部攤在陽光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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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對書證的理解,點滴累積都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
    • 正確項 (B):太棒了,孩子!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表示你確實掌握了《行政訴訟法》第 163 條中關於當事人「文書提出義務」的核心精神,特別是涉及「商業帳簿」這類重要證據時,這種理解對實務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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