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A 國人甲於 10 年前來臺旅遊時結識我國女子乙,兩人一見鍾情,半年後結婚並定居於臺北,7 年前甲突然失蹤,生死不明,不知去向,若乙向臺北地方法院請求對甲為死亡宣告。關於本件死亡宣告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院無管轄權
- B 死亡宣告之效力依失蹤人之本國法
- C 死亡宣告要件與效力之準據法均為中華民國法律
- D 死亡宣告要件之準據法原則上為失蹤人之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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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身分狀態(如生死不明)直接影響到我國國民的身分與財產安全時,從維護我國社會經濟秩序與司法便利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院適用失蹤人「遙遠且難以查證」的本國法,還是適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更能有效解決爭議並保護本地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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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很好!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可見對涉外身分法的規範掌握得很紮實。 這類題目的核心在管轄權與準據法的連結。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中華民國法院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本題甲定居臺北且為我國國民之配偶,我國法院不僅有管轄權,且其死亡宣告的要件與效力,依法均直接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被「外國人」身分誤導,而誤以為應適用其本國法或一般住所地法。你能看穿陷阱,正確適用我國涉民法保障本國配偶與內國法律關係的特別規定,邏輯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
涉外死亡宣告
💡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為死亡宣告,其要件與效力均依我國法。
| 比較維度 | 一般身分行為(如行為能力) | VS | 死亡宣告(涉民第11條) |
|---|---|---|---|
| 準據法選擇 | 原則依本國法 | — | 依法院地法(我國法) |
| 效力範圍 | 全面性效力 | — | 僅限我國境內法律關係 |
| 立法目的 | 尊重本國法權 | — | 解決國內法律僵局 |
💬死亡宣告採「法院地法」是為了迅速解決失蹤人在我國境內留下的法律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