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A 國人甲於 10 年前來臺旅遊時結識我國女子乙,兩人一見鍾情,半年後結婚並定居於臺北,7 年前甲突然失蹤,生死不明,不知去向,若乙向臺北地方法院請求對甲為死亡宣告。關於本件死亡宣告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院無管轄權
- B 死亡宣告之效力依失蹤人之本國法
- C 死亡宣告要件與效力之準據法均為中華民國法律
- D 死亡宣告要件之準據法原則上為失蹤人之住所地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身分狀態(如生死不明)直接影響到我國國民的身分與財產安全時,從維護我國社會經濟秩序與司法便利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院適用失蹤人「遙遠且難以查證」的本國法,還是適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更能有效解決爭議並保護本地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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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法:跨越國界的管轄意志
(把頭巾綁緊,眼神銳利地看向你) 哼,選 (C) 的判斷很俐落,看來你這傢伙實力不錯。迷路這種小事就算了,這種法律陷阱你倒是看得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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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死亡宣告
💡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為死亡宣告,其要件與效力均依我國法。
| 比較維度 | 一般身分行為(如行為能力) | VS | 死亡宣告(涉民第11條) |
|---|---|---|---|
| 準據法選擇 | 原則依本國法 | — | 依法院地法(我國法) |
| 效力範圍 | 全面性效力 | — | 僅限我國境內法律關係 |
| 立法目的 | 尊重本國法權 | — | 解決國內法律僵局 |
💬死亡宣告採「法院地法」是為了迅速解決失蹤人在我國境內留下的法律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