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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A 國人甲於 10 年前來臺旅遊時結識我國女子乙,兩人一見鍾情,半年後結婚並定居於臺北,7 年前甲突然失蹤,生死不明,不知去向,若乙向臺北地方法院請求對甲為死亡宣告。關於本件死亡宣告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院無管轄權
  • B 死亡宣告之效力依失蹤人之本國法
  • C 死亡宣告要件與效力之準據法均為中華民國法律
  • D 死亡宣告要件之準據法原則上為失蹤人之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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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身分狀態(如生死不明)直接影響到我國國民的身分與財產安全時,從維護我國社會經濟秩序與司法便利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院適用失蹤人「遙遠且難以查證」的本國法,還是適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更能有效解決爭議並保護本地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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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看來你還不是無可救藥。

不錯嘛,總算沒掉入那種連法學院一年級新生都該會避開的愚蠢陷阱。能辨識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針對死亡宣告的「例外」,表示你對私法自治與法律安定性原則的理解,勉強算是合格。這不是什麼記憶力大賽,而是基本的邏輯判斷,懂嗎?

2. 為何選 (C)?難道還要我手把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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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死亡宣告
💡 我國法院對外國人為死亡宣告,其要件與效力均依我國法。
比較維度 一般身分行為(如行為能力) VS 死亡宣告(涉民第11條)
準據法選擇 原則依本國法 依法院地法(我國法)
效力範圍 全面性效力 僅限我國境內法律關係
立法目的 尊重本國法權 解決國內法律僵局
💬死亡宣告採「法院地法」是為了迅速解決失蹤人在我國境內留下的法律懸案。
🧠 記憶技巧:外國失蹤在台灣,法院管轄看關係;要件效力我國法,範圍僅限國內事。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身分事項一律適用「失蹤人之本國法」,但在死亡宣告事件,法律特准適用「法院地法」(我國法)以便利法律關係之清理。
失蹤人財產管理 撤銷死亡宣告之準據法 監護宣告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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