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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二人定居在 A 國,在我國均無住所及居所。某次假期甲趁與乙回臺探親,獨自一人前往奇萊山遊玩,詎料遭逢山洪爆發,甲因此失蹤整整2年無音訊。乙是否得向我國法院聲請依我國法對甲男為死亡之宣告?
  • A 可以,此屬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
  • B 不可以,因甲、乙在我國均無住居所
  • C 可以,因配偶乙為中華民國國民
  • D 不可以,因甲並非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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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外國人僅是在我國短暫旅遊(非長期居住),且其生活重心與法律關係(如財產、繼承)均在國外,我國法院是否有必要、甚至有權力對其全球性的『法律生命』劃下句點?這反映了管轄權必須具備哪種「實質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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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死亡宣告之準據法解析

同學,面對這類法律適用題,切勿單憑「失蹤地點」即直覺斷定適用地法。以下針對本題爭點進行法律析論:

  1. 準據法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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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死亡宣告
💡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未規定「外國人死亡宣告原則適用其本國法」;第11條第1項係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時,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宣告;第2項另規定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且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聲請不受前項限制。
比較維度 原則(第11條第1項) VS 例外(第11條第2項)
準據法 中華民國法律(符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第1項或第2項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中華民國法律
效力範圍 概括性身分宣告 僅限特定財產或法律關係
管轄前提 通常須在台有住居所 在台有財產或特定法律關係
💬外國人死亡宣告以本國法為核心,我國法律僅能就國內特定法律事實進行局部宣告。
🧠 記憶技巧:外人宣告本國法,我國財產例外補;無住無所無管轄,莫認配偶可護航。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C),以為配偶是我國人,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或可適用我國法。實際上死亡宣告具有高度屬人性,優先尊重中華民國法律(符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第1項或第2項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國際審判管轄權 法律關係之定性 家事事件法之涉外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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