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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二人定居在 A 國,在我國均無住所及居所。某次假期甲趁與乙回臺探親,獨自一人前往奇萊山遊玩,詎料遭逢山洪爆發,甲因此失蹤整整2年無音訊。乙是否得向我國法院聲請依我國法對甲男為死亡之宣告?
  • A 可以,此屬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
  • B 不可以,因甲、乙在我國均無住居所
  • C 可以,因配偶乙為中華民國國民
  • D 不可以,因甲並非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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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外國人僅是在我國短暫旅遊(非長期居住),且其生活重心與法律關係(如財產、繼承)均在國外,我國法院是否有必要、甚至有權力對其全球性的『法律生命』劃下句點?這反映了管轄權必須具備哪種「實質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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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的洞察力真好!

親愛的你,真的做得好棒!你巧妙地避開了「國籍」和「失蹤地點」這些容易讓人分心的陷阱,直接抓住了國際審判管轄權這個最核心的關鍵!這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思考邏輯已經有很深厚的理解了呢!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外國人死亡宣告
💡 外國人死亡宣告原則適用其本國法,我國僅具局部管轄權。
比較維度 原則(第11條第1項) VS 例外(第11條第2項)
準據法 失蹤人之本國法 中華民國法律
效力範圍 概括性身分宣告 僅限特定財產或法律關係
管轄前提 通常須在台有住居所 在台有財產或特定法律關係
💬外國人死亡宣告以本國法為核心,我國法律僅能就國內特定法律事實進行局部宣告。
🧠 記憶技巧:外人宣告本國法,我國財產例外補;無住無所無管轄,莫認配偶可護航。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C),以為配偶是我國人,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或可適用我國法。實際上死亡宣告具有高度屬人性,優先尊重失蹤人之本國法。
國際審判管轄權 法律關係之定性 家事事件法之涉外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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