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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A 國人甲與中華民國女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甲在某次登山時失蹤,生死不明已達 7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一事件僅得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
  • B 此一事件僅得依 A 國法為死亡宣告
  • C 此一事件得因聲請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
  • D 此一事件,關於死亡宣告之效力,僅得依失蹤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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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外籍人士在台灣長期生活並失蹤,其留下的遺產或配偶的婚姻狀況都在我國境內。此時若強迫聲請人必須跨海去該外國法律體系尋求救濟,是否符合法律的便利性與對在地利害關係人的保護原則?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何種彈性機制來處理這種在地的法律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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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你竟然沒選錯?看來你還不完全是法律系的麻瓜嘛。能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裡,管轄權準據法這兩個基本得不能再基本的概念,看出點門道,算是勉勉強強證明你具備了點最基礎的法律邏輯。國際私法?別想太多,你還有得學呢。

2. 觀念驗證 (勉強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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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死亡宣告之準據法
💡 死亡宣告原則依失蹤人本國法,但與我國有關聯者得依我國法。
比較維度 原則(第1項) VS 例外(第2項)
準據法 失蹤人之本國法 中華民國法律
適用前提 一般失蹤狀況 在我國有財產或法律關係
效力範圍 普遍性效力 限於我國境內財產或關係
💬當失蹤人在我國有具體法律利害關係時,我國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依我國法宣告死亡。
🧠 記憶技巧:死亡宣告:原則本國,例外我國(須有境內財產或關係)。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僅能依其本國法」或「僅能依我國法」,忽略第11條第1項與第2項係屬併行不悖的規範。
涉外失蹤宣告 本國法主義 法庭地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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