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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 題組:
甲沈迷於道術,對於符咒的效力深信不疑。因與 A 素有嫌隙,欲以符咒殺害 A,乃自書五張奪命符寄給 A,忖思此舉足以使 A 死於非命。A 收到符咒後,心中相當不安,深怕為符咒所害,但並未發生任何不測。關於甲寄符咒殺 A 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沈迷於道術,對於符咒的效力深信不疑。因與 A 素有嫌隙,欲以符咒殺害 A,乃自書五張奪命符寄給 A,忖思此舉足以使 A 死於非命。A 收到符咒後,心中相當不安,深怕為符咒所害,但並未發生任何不測。關於甲寄符咒殺 A 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深信符咒得以殺人,因主觀上有殺人意思,雖無危險,但有發生結果之可能,屬於殺人罪之不能犯
  • B 甲主觀上有殺人之意思,且已為著手行為,只是結果不發生,仍屬未遂,屬於殺人罪之未遂犯
  • C 甲認為符咒能奪命,雖有害人之意,但其乃屬於迷信犯,並不成立殺人罪
  • D 甲深信符咒能害人之效力,事實是否果真發生,乃屬偶然的因素,結果雖未發生,仍應成立殺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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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處罰一個人的行為時,除了考量他「心裡想做壞事(主觀惡意)」之外,是否也需要考量他所使用的「方法」,在現實物理世界中是否真的具備產生傷害的可能性?如果某種方法在科學上絕對無法達成結果,法律還有介入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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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迅速識別出「迷信犯」的特徵,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且清晰。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不能未遂迷信犯。我國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且無危險者不罰。甲雖然主觀上有殺人故意,但其採取的「符咒」手段,在現代科學與經驗法則下,完全不具備致人於死的物理因果可能性。這種訴諸超自然力量、欠缺法益侵害危險性的行為,學理上稱為「迷信犯」,依法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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