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憲法本文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 察機關」?
- A 憲兵
- B 書記官
- C 刑事警察
- D 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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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第 8 條之所以規定只有「司法或警察機關」能行使逮捕拘禁,是為了規範哪一種「實質行為」?而在司法運作的團隊中,哪一種角色的核心職能是負責「文書紀錄與程序輔助」,而非直接對人民身體施加「物理上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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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第 8 條關於人身自由保障的核心內涵。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對「警察機關」這一憲法專有名詞的功能性理解,而非僅停留在字面上的行政機關名稱。你能排除干擾項選出正確答案,說明你對實務見解有相當程度的敏銳度。
憲法上「警察機關」的功能定義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憲法第 8 條所稱之「警察機關」,並非專指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下的警察官吏,而是採取「功能性區分」。凡法律授與權限,使其具有逮捕、拘禁、強制處分權以達成法律目的之機關,皆屬之。因此,執行刑事偵查的憲兵(具司法警察身分)與刑事警察固然屬於警察機關;而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員(現改制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員)因法律賦予其對義務人執行「拘提」之權限,在功能上也等同於憲法上的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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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8條警察機關
💡 憲法第8條警察機關採實質功能標準,指具逮捕拘禁權限者。
| 比較維度 | 屬憲法第8條之警察機關 | VS | 不屬憲法第8條之警察機關 |
|---|---|---|---|
| 判斷標準 | 具實質逮捕拘禁權力 | — | 職務不含逮捕拘禁權 |
| 具體實例 | 刑事警察、憲兵、執行員 | — | 書記官、法院行政人員 |
| 權力源據 | 釋字392、588號解釋 | — | 法院組織法等行政法規 |
💬判斷關鍵在於職務是否涉及「實質人身自由限制」之實力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