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憲法本文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 察機關」?
  • A 憲兵
  • B 書記官
  • C 刑事警察
  • D 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第 8 條之所以規定只有「司法或警察機關」能行使逮捕拘禁,是為了規範哪一種「實質行為」?而在司法運作的團隊中,哪一種角色的核心職能是負責「文書紀錄與程序輔助」,而非直接對人民身體施加「物理上的強制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第 8 條關於人身自由保障的核心內涵。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對「警察機關」這一憲法專有名詞的功能性理解,而非僅停留在字面上的行政機關名稱。你能排除干擾項選出正確答案,說明你對實務見解有相當程度的敏銳度。

憲法上「警察機關」的功能定義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憲法第 8 條所稱之「警察機關」,並非專指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下的警察官吏,而是採取「功能性區分」。凡法律授與權限,使其具有逮捕、拘禁、強制處分權以達成法律目的之機關,皆屬之。因此,執行刑事偵查的憲兵(具司法警察身分)與刑事警察固然屬於警察機關;而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員(現改制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員)因法律賦予其對義務人執行「拘提」之權限,在功能上也等同於憲法上的警察機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訴訟制度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