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7 條關於市場競爭秩序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而受妨害者,其因此所生之債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在我國法院起訴後,得合意適用我國法律
- B 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等違反競爭法規或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所生之債,適用該市場所屬國家之法律,係因與該市場所屬國家密切相關之故
- C 本條規定,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係因法律行為造成者,應適用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係因該法律較有利於被害人之故
- D 承上所述,被害人得選擇市場所在地法為其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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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間公司簽署了一份跨國合作契約,而契約內容事後被指控涉及限制競爭時,如果我們允許其中一方在起訴時隨意選擇一個與原契約完全無關的「市場法」,這對於這份契約原本追求的「法律適用預測性」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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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7 條關於不公平競爭行為準據法的細節,以及法律效果的定性問題。
市場行為的準據法與有利原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7 條核心原則在於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因此原則上適用「受影響之市場所屬國法律(Lex loci mercatus)」。本條的設計包含一個但書:若該競爭行為是因「法律行為」(如契約)所造成,則適用該法律行為應適用之法。然而,這並非無條件適用,而是必須經過有利原則的檢驗,即該法律必須「較有利於被害人」時才予適用。若適用後較不利,則應回歸適用市場地法。這是一個由法院進行客觀比較的強制性規範,而非賦予被害人一個主動的「選擇權(Option)」,因此 (D) 的敘述與法條邏輯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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