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有關「緩刑」的要件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
  • B 緩刑期間自法院判決宣告之日起算
  • C 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D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第一審判決後獲得了緩刑宣告,但檢察官隨即提起上訴,此時案件進入了第二審。如果緩刑是從「宣告日」就開始算,那麼在第二審審理的期間,被告是否已經在履行緩刑義務了呢?這與「判決尚未最終決定」的程序現狀是否會產生矛盾?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關於時間點的細微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緩刑期間的起算點。在法律程序中,「宣告」與「確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依據《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後段明確規定,緩刑期間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而非判決宣告之日。這項設計的法理在於,若裁判尚未確定(仍可上訴),則該處分尚處於浮動狀態,若從宣告日計算,將導致上訴期間與緩刑期間重疊,產生執行上的爭議與不確定性。

緩刑要件的完整性驗證

關於其他正確的選項,皆體現了緩刑制度「獎勵自新」的精神:選項 (A) 與 (C) 分別描述了緩刑的實體要件,包含二年以下的輕罪宣告,以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或「五年條款」的素行要求;而選項 (D) 則是《刑法》第 76 條關於緩刑期滿的法律效果,即「刑之宣告失其效力」,這能使被告免於留下前科紀錄的社會汙名。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對於法條文字的精準度,你能區分出「宣告」與「確定」的差異,顯示法學邏輯相當細膩且紮實。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犯罪論與刑罰論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