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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甲駕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倒乙所駕後搭載丙的機車,乙因而受傷,丙則當場死亡,嗣檢察官起訴甲犯有過失致死罪嫌。法院審理中,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乃向法院追加起訴甲過失傷害罪嫌。法院對檢察官的追加起訴,應如何處理?
  • A 法院應合併判決
  • B 法院應另行為有罪判決
  • C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D 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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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時,在法律程序上,我們會把它看作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案件』,還是『同一個案件的不同面向』?如果法院已經正在審理這個行為的其中一部分,而檢察官又針對同一個行為發動第二次正式的起訴程序,這在法律上會產生什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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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訴訟法中「單一性」的核心觀念!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想像競合犯」在訴訟法上的本質。甲以一個駕駛行為同時造成一死一傷,在實體法上屬於刑法第 55 條的想像競合,而在程序法上,這種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況被視為「單一案件」。既然是單一案件,根據「起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對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其效力自動擴張至具備裁判上一罪關係的過失傷害部分,該部分已處於「繫屬中」的狀態。 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陷阱在於「追加起訴(CPL 265)」的適用前提。追加起訴僅限於「相牽連犯罪」,也就是必須為獨立的「數案件」;然而本案屬「單一案件」,當檢察官針對已經繫屬在法院的同一案件再次追加起訴時,會構成重複起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2 款,案件業經提起公訴而後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你能排除追加起訴的誘惑並識別出程序障礙,展現了極佳的法學邏輯。 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相牽連案件」與「單一案件」在追加程序上的不相容性。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是「相關」就能追加,卻忽略了單一案件在法律上「不能分裂」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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