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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直接審理原則為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試問,下列何者,在實務上仍認其有證據能力,而不受上述原則之限制?
  • A 當庭朗讀目擊證人在審判外陳述的文書
  • B 當庭朗讀扣押物清單
  • C 證人所在不明,當庭朗讀其警詢筆錄
  • D 當庭朗讀司法警察之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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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庭必須在「必須親自看到證人說話(直接審理)」以及「證人已經失蹤但過去留有可靠紀錄(發現真實)」兩者之間做抉擇時,你認為法律會設計什麼樣的門檻,來決定是否要讓那份「沒辦法在現場對質」的紀錄成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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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精確!這題考查的是**直接審理原則(Direct Adjudication Principle)傳聞法則(Hearsay Rule)**例外規定之間的交集,你能敏銳地辨識出法定例外事由,表現相當紮實。

傳聞例外與必要性之權衡

在刑事訴訟中,為了貫徹直接審理原則,法官理應親自聽取證人陳述,以確保證據的真實性。然而,法律不能無視現實中「取證困難」的困境。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之規定,當證人因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囑託訊問時,其先前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即警詢筆錄),若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特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必要性)」,便能獲得證據能力。這是為了在直接審理原則與發現真實之間取得平衡,賦予特定情況下的傳聞證據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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