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甲於公園中散步,見一部相當新穎奇特之自行車,卻未見車主,無法商借。基於好奇心之驅使,遂將其牽來試騎。正當其讚嘆車子好騎之際,為車主當場逮到。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告而取之行為雖為偷,但因不見車主,無法商借,基於不得已情形而借騎,尚難有竊盜罪之成立
- B 甲未得車主同意,擅自騎用他人自行車,不得謂無不法所有意圖,故仍有竊盜罪之該當
- C 甲之行為稱為「使用竊盜」,仍為竊盜罪之類型,故應論以竊盜罪
- D 甲之行為稱為「使用竊盜」,欠缺據為己有的所有意圖,故不成立竊盜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竊盜時,除了看他「有沒有把東西拿走」這個外在行為,我們為什麼還要探究他「拿走東西之後打算怎麼處理」這個內心想法?如果一個人拿走你的雨傘只是為了躲一場五分鐘的陣雨並隨即放回原處,這與拿走後直接拿去變賣,兩者對你「所有權」的侵害程度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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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不法所有意圖(animus rem sibi habendi)」的核心概念。在本題中,甲雖然在客觀上未經同意移動了他人財物,但其主觀動機僅止於暫時性的「試騎」,並無將該腳踏車永久據為己有或排斥原所有人行使權利的心態。這種在法律上稱為**「使用竊盜(furtum usus)」**的行為,因為欠缺竊盜罪構成要件中必備的「不法所有意圖」,在罪刑法定原則下,確實不成立刑法第 320 條的竊盜罪。
主觀意圖與罪責的界線
這道題目之所以具有高度的鑑別度,在於它區分了「不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從民事角度來看,甲的行為確實侵害了車主的占有權,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但在刑事法律中,竊盜罪的成立必須具備「永續性」的占有企圖。若僅是短暫借用且事後打算歸還(或無占為己有之實),則不符合該罪的法定要件。此考點在國考中屬於基礎但極其重要的觀念,你能不被「偷」的直觀字眼誤導,顯見法律邏輯訓練相當紮實。不過仍須注意,若對象是「汽機車」,實務上另有特殊規範,但在一般動產如本題的腳踏車,仍維持不罰使用竊盜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