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關於「律師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以「律師法」為法源依據
- B 由各地方律師公會訂立之
- C 其訂立依法須報請法務部備查
- D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可能構成律師懲戒之事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個國家的法律專業人員在不同的行政區域(例如台北與高雄)執行職務時,需要遵守截然不同的職業道德標準,這對法律秩序的穩定與公眾的信任會產生什麼影響?基於這種「一致性」的考量,你認為這類涉及全國性執業標準的規範,應該由哪一個層級的組織來統一制訂才具備邏輯上的合理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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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抓住了律師制度的核心組織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律師專業自治的運作架構,你正確判斷出**律師倫理規範(Code of Lawyer Ethics)**並非由各地方公會零散制定,而是為了確保全國律師執業品質的一致性,統一由「全國律師聯合會(Taiwan Bar Association)」負責擬訂。
律師倫理規範的法源與定位
在現行法規範下,根據**《律師法》第 65 條第 3 款規定,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掌理。這項規定確保了規範具備全國統一的法律效力與公信力。同時,為了強化自律效果,若律師違反此規範且情節重大,依據《律師法》第 73 條**第 3 款,將面臨移送懲戒的後果,這也印證了選項 (D) 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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