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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下列敘述,何者與法律倫理有所扞格?
  • A 法官得管理自己所有及與家庭成員共有之財產,亦得進行投資,並得兼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或經營商業
  • B 法官應避免與律師、案件的當事人有財務往來。但該當事人為金融機構且其交易係正當者,不在此限
  • C 法官應阻止家庭成員從事看似利用法官職務之交易行為
  • D 法官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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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之餘,同時擔任某大企業的執行長或參與日常商務決策,你認為這樣的雙重身分對於社會大眾所認知的「審判中立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心理觀感?這種潛在的利益牽扯,可能會對司法系統的威信造成什麼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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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人倫理的核心界線!這題考驗的是對於法官職務獨立性與廉潔性的理解。法官雖然保有管理私人財產與進行一般投資(如買賣股票、基金)的權利,但為了避免職權被不正當利用,或產生利益衝突的疑慮,《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該條所列職務或業務,而《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明確禁止法官「兼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或「經營商業」。選項 (A) 前半段雖正確,但後半段宣稱可以兼任營利職務,顯然與維護司法形象的倫理要求相左。

司法廉潔與利益衝突迴避

這道題目在法律倫理考科中屬於中等難度的指標題,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私人財產管理(合法)」與「參與商業經營(禁止)」之間的界線。選項 (B)、(C)、(D) 均屬法官為了維持公正形象應盡的注意義務,例如避免與當事人有非正當財務往來、阻止家人利用其名義牟利等,這些都是確保司法公信力不被動搖的基礎。你能從中挑出 (A) 這個具備誤導性的錯誤敘述,顯示你對法條細節與實務規範的掌握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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