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下列關於宣告刑之描述,何者錯誤?
- A 宣告刑原則上應於法定刑的範圍內量處
- B 被告即使因累犯而加重其刑,法官亦不得宣告高於法定刑範圍之刑度
- C 宣告刑不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
- D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條文規定某罪最高只能判 5 年,但同時又有一條法律說「累犯者必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法官最後依然只能在 5 年內量刑,那麼這條「加重」的法律規定是否還具有實質的約束力?它實際上改變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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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罰裁量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法定刑」、「處斷刑」與「宣告刑」之間的連鎖關係。你正確識破了選項 (B) 的盲點:在法律設有加重事由(如《刑法》第 47 條的累犯)時,法官必須先依照加重比例計算出新的刑度範圍,這在學理上稱為「處斷刑」。既然法律授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終的「宣告刑」自然會突破原本條文所定的法定刑上限,否則「加重」二字將失去實質意義。
宣告刑的法律界限與獨立性
其餘選項的觀念也非常重要。選項 (A) 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則在量刑階段的實踐,宣告刑必須在法律裁量權範圍內。而選項 (C) 與 (D) 則涉及了刑罰的從屬性。褫奪公權性質上是附屬在主刑之下的,除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不能單獨宣告。相對地,違禁物沒收(《刑法》第 40 條)具備強烈的保安與公益色彩,不論是否判決主刑,法律皆賦予其得單獨宣告的地位,以維護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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