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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關於律師依法應迴避辦理訴訟事件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倘若律師甲的外甥的配偶乙為 A 地方法院之院長,則甲不得在 A 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 B 倘若律師甲的媽媽的堂哥乙為 A 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長,則甲不得在 A 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 C 倘若律師甲的阿姨的孫子乙為偵辦某刑事案件的司法警察,則甲不得擔任該刑事案件被告的辯護人
  • D 倘若律師甲為法官轉任,且其自 A 法院離職僅四年,則甲不得於 A 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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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職業自由」與「司法公正」的權衡角度思考:國家為了避免法官利用過去的人脈影響審判,會對其轉任律師後在舊東家執業設定一個「冷卻期」。你認為這個冷卻期的長度,在現行法規中大約是幾年,才能既達到防弊目的,又不致過度侵害憲法保障的生存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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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律師法》中關於「離職法官轉任律師」的限制規定。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果斷,顯示你對法律倫理中的「旋轉門條款(Spinning-door clause)」有深刻的理解。

迴避制度的核心:旋轉門條款

本題的核心在於《律師法》第 28 條第 1 項的規定。該法條明確指出,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選項 (D) 提到的「四年」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三年禁限期。換言之,該律師在離職第四年時,法律上的執業限制已經解除,並非「不得」執行職務,因此 (D) 的敘述在法律邏輯上是錯誤的,正是本題應選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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