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甲律師與乙法官係大學同學,甲因其委任人丙之刑事案件刻由乙審理中,甲乙之大學同學丁以電話邀約甲、乙及其他三位大學同學聚餐。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雖與乙無特殊恩怨關係,基於利益衝突,原則上應拒絕丙之委任
- B 乙雖與甲無特殊恩怨關係,就該案件已具迴避事由
- C 乙接受丁邀約,到場後,發現甲刻意談及系爭個案,亦毋須離席
- D 甲允諾丁之邀宴,即使知道乙亦接受邀約,甲之允諾赴宴並未違反律師倫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倫理規範之所以禁止律師與法官進行「不當接觸」,核心目的究竟是為了防止法律人「擁有朋友圈」,還是為了防止特定「資訊或影響力」在非公開的程序中流動?如果是一個有多人在場的公開聚餐,對於審判公正性的外部觀感,與兩人單獨私下密會,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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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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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倫理中「正當社交」與「職務廉潔」的界線。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職務上的不當接觸與一般社會禮俗。在法律實務界,同儕、同窗關係極為普遍,若僅因同學關係就必須全面禁止社交或要求法官迴避,並不符合比例原則。根據《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法律人參與正常的社交活動(如大學同學聚餐)是被允許的,只要在過程中不涉及案件的私下陳述或利誘。
社交禮俗與職務公正之界線
從選項來看,(A)與(B)過度擴張了利益衝突與迴避的範圍;而(C)則違反了法官應避免「片面接觸(ex parte communication)」的義務。相較之下,選項(D)最為精確。甲律師即使知道乙法官會出席,只要該場合屬於公開的多人聚會,且甲無意圖進行不當影響,單純「赴宴」本身並不構成違規。此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別「程序公正」與「人性社交」的平衡點,避免陷入教條式的僵化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