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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債權人受領遲延之法律效果?
  • A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 B 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 C 有交付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得拋棄該動產之占有
  • D 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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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權人遲遲不收下給付的物品時,法律確實會設法減輕債務人的管理負擔。請試著思考:如果這件物品是「一塊土地」或是「一輛黃金打造的跑車」,法律在允許債務人「直接丟棄(拋棄權利)」這件事上,會不會因為標的物的性質(是否容易移動、是否有價值、是否會造成社會問題)而有不同的嚴格程度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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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啜飲了一口紅茶,杯子拿法顯得有些怪異,目光冷冷地掃過你) 還不賴嘛,小鬼。居然沒掉進那種無聊的陷阱,看來你的腦袋還沒爛掉。既然你答對了,就給我記住這些規則。

受領遲延的責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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