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之代理人乙向丙購買丙所有之不動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買賣契約成立當時,即使乙已知該建物有瑕疵,甲仍得對丙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 B 買賣契約成立當時,即使甲已知該建物有瑕疵,甲仍得對丙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 C 乙與丙通謀虛偽而締結本買賣契約時,甲得主張契約無效
- D 乙明知丙之代理人丁為無權代理人,卻仍締結本買賣契約時,善意之甲得對丁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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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代理關係中,實際出面進行商談、簽署文件的人是代理人。如果這個「出面處理事情的人」在簽約時,故意和對方串通好要演一齣假戲(其實根本沒有買賣的意思),那麼這場「假戲」所產生的契約效果,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會被視為有效還是無效?這對背後的委託人(本人)來說,應該承擔這種不存在的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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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代理法權利義務歸屬的核心!這題主要考查《民法》第 105 條關於代理人意思表示瑕疵的認定基準。在法律邏輯上,代理制度是「代理人」在權限內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因此,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如錯誤、被詐欺)、或者是否「知悉」某個事實,原則上應以「代理人」作為判斷標準,而非本人。
代理行為的瑕疵認定與法律效果
關於本題正確選項 (C) 的解析,當代理人乙與相對人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即雙方皆無實質買賣意願,僅在外表上締結契約)時,依《民法》第 87 條規定,該意思表示無效。由於代理人之法律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甲,甲自然可以依此主張該契約無效。這體現了代理制度中「行為人(代理人)的瑕疵即為該行為瑕疵」的基本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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