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關於分別共有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土地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 B 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之管理如有訂立分管契約,該契約原屬共有人間之債權契約,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仍有拘束力
  • C 土地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其後該土地如經分割,為免法律關係複雜化,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的部分
  • D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物時,於完成分割登記時,各共有人始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僅擁有土地的一部分比例(應有部分),並將此比例抵押給銀行借錢,後來所有共有人決定要把土地切開分清楚(分割)。如果法律規定抵押權會自動「縮」到抵押人分到的那塊地上面,那麼當其他共有人故意把最荒廢、沒價值的角落分給這位借錢的人時,銀行的擔保價值會發生什麼變化?為了防止這種對債權人不公平的情況,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抵押權在分割後的去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共有物管理」與「共有物分割後抵押權的追及效力」,你展現了相當紮實的物權法基礎。

抵押權的追及性與共有人保護

在分別共有關係中,針對選項 (C) 的錯誤,關鍵在於《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的規定。法律為了保護抵押權人(債權人)的利益,避免共有人透過「協議分割」故意將價值較低的土地分給抵押人,藉此損害抵押權,故採取**「不消滅原則」。意即,除非抵押權人參與了分割協議、受通知參加訴訟或受告知訴訟,否則抵押權會繼續存在於分割後的每一件**物之原應有部分上,而非直接移存到抵押人分得的部分。這與選項 (C) 敘述的「自動移存」大相徑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