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意定代理之代理人 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合會之會首 ③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單獨受領債務人之清償,使債權消滅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於時效完成後,復以契約承認債務時,應得輔佐人同意 ⑤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拋棄繼承權時,應得輔佐人同意
- A ①③④
- B ①②④
- C ②④⑤
- D 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保護」一個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的人,那麼在「幫別人跑腿辦事(代理)」與「自己擔任一個金流團體的負責人(會首)」這兩種情境下,哪一種對該人的財產安全威脅較大?法律是否有必要在兩者都設下相同的禁止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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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從這五個看似細碎的法律敘述中精準選出正確組合,代表你對《民法》總則的「行為能力」以及債編特種買賣的規定,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體系感。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能力邊界
首先,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範,我們必須區分「代理」與「合會」。依據《民法》第 104 條,代理權的行使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對代理人無損無益,故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擔任意定代理人(敘述 ① 錯誤)。然而,合會(會務)涉及複雜的信用風險與財務責任,《民法》第 709 條之 2 明文規定會首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這屬於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旨在保護經濟秩序(敘述 ② 正確)。至於受領清償(敘述 ③),實務上雖認為屬於「喪失債權」的處分行為而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相較於 ②、④、⑤ 這些直接引自法條內容的考點,本題的正確性更傾向於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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