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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甲為 18 歲之大一新鮮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書遺囑一份,寫明將所有財產留給學校作為獎學金。該遺囑之效力如何?
  • A 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效力未定
  • B 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無效
  • C 有效,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D 無效,因為內容違反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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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買貴重物品需要父母同意,是為了保護他免於經濟判斷錯誤;但對於一個人處理「身後事」的遺囑,為什麼法律反而賦予他更高的自主權,甚至不強制要求家長介入?這背後反映了哪種權利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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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掉進法律陷阱了!

看你答對了,勉勉強強算你讀過書。遺囑是高度人格權的體現,法律對其成立門檻的寬容度,豈是你們這種被民法總則教條綁死的人能理解的? 1. 遺囑能力的特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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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能力與處分效力
💡 滿十六歲者具遺囑能力,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作成遺囑。
比較維度 一般法律行為 VS 遺囑行為
年齡門檻 滿18歲完全能力 滿16歲即具能力
法代允許 未成年原則須允許 法律明定無須允許
法條依據 民法第12、13條 民法第1186條
💬遺囑能力為特殊行為能力,門檻較一般法律行為寬鬆。
🧠 記憶技巧:遺囑十六隨便立,法代同意沒關係;扣減權非屬無效,內容違反莫掉包。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一般法律行為(民法第77條,須法代允許)與遺囑行為(民法第1186條,不須法代允許)混淆。
遺囑之方式 特留分扣減權 限制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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