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甲為 17 歲之大一新鮮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書遺囑一份,寫明將所有財產留給學校作為獎學金。該遺囑之效力如何?
  • A 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效力未定
  • B 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無效
  • C 有效,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D 無效,因為內容違反特留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遺囑這類高度個人化且死後才生效的行為,法律上對於年齡的規定與一般買賣契約是否相同?另外,若遺囑內容真的沒有留給家人而侵害了特留分,在法律上是會讓遺囑直接無效,還是只給予繼承人其他的救濟方式(如扣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未成年人立遺囑的特別規定。 依現行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17歲的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一般的財產行為需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但遺囑是具有高度屬人性的行為,且於立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因此,民法第1186條第2項特別明定,年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故甲的遺囑為有效。 這題極具鑑別度,許多同學會誤選 (A) 或 (B),錯將遺囑當作一般契約而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也有人會被選項 (D) 迷惑,但要記住,遺囑內容若侵害特留分(forced heirship),僅生繼承人得否行使扣減權的問題,遺囑本身並不會因此直接無效!你能避開這些陷阱,代表你的民商法底子相當紮實。

📝 遺囑能力與處分效力
💡 滿十六歲者具遺囑能力,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作成遺囑。
比較維度 一般法律行為 VS 遺囑行為
年齡門檻 滿18歲完全能力 — 滿16歲即具能力
法代允許 未成年原則須允許 — 法律明定無須允許
法條依據 民法第12、13條 — 民法第1186條
💬遺囑能力為特殊行為能力,門檻較一般法律行為寬鬆。
🧠 記憶技巧:遺囑十六隨便立,法代同意沒關係;扣減權非屬無效,內容違反莫掉包。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一般法律行為(民法第77條,須法代允許)與遺囑行為(民法第1186條,不須法代允許)混淆。
遺囑之方式 特留分扣減權 限制行為能力人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繼承編總論與遺產繼承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