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8 題
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二人,甲對丁負有債務新臺幣 20 萬元,立遺囑遺贈戊 2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財產 100 萬元,其喪葬費用 40 萬元,則丙之特留分為:
- A 5 萬元
- B 10 萬元
- C 15 萬元
- D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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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計算繼承人法律上「保底」可分得的數額,當被繼承人生前留有債務,且死後產生了喪葬規費時,你認為這些「必須支出的成本」應該在計算分給家人的比例「之前」還是「之後」先從總額中扣除?這會如何影響你的計算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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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特留分的計算核心!這道題目難度適中,關鍵在於考驗你是否能正確識別民法第 1224 條所規定的「特留分算定基礎」。在法律實務上,特留分必須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的財產,扣除債務後的餘額為計算基準,而不能直接以遺產總額計算。
遺產淨額與特留分比例
本案中,甲留有 100 萬元財產,必須先扣除對丁的債務 20 萬元,以及性質上屬於遺產債務的喪葬費用 40 萬元。至於遺囑中對戊的「遺贈」,在計算特留分時是不先行扣除的,否則將導致遺贈行為規避特留分制度的保護目的。因此,算定基礎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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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特留分之計算
💡 遺產總額應扣除債務及葬儀費後,依應繼分比例與法定折數計算。
🔗 特留分計算標準作業程序
- 1 結算遺產淨額 — 100萬(遺產) - 20萬(債) - 40萬(喪葬) = 40萬
- 2 確定應繼分 — 淨額 40萬 ÷ 2名子女 = 每人 20萬
- 3 換算特留分 — 應繼分 20萬 × 1/2 (法定比例) = 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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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若遺贈戊之20萬侵害此10萬,丙得主張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