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中年喪偶,有子丙、丁、戊三人。甲於丙營業時給與現金五十萬元;於丁分居時贈與時價一百萬元之房屋;戊留學時給與現金一百五十萬元。甲死亡時留有現金三百五十萬元,負債五十萬元,遺贈乙三百萬元。乙實際受遺贈之數額為:
- A 零元
- B 一百萬元
- C 二百萬元
- D 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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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繼承人曾從父母那裡拿到錢去讀書,而另一位則是拿到錢去創業,民法對於這兩筆錢在計算「誰該拿多少遺產」時的定位有什麼不同?這如何影響最終計算遺產總額的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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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算出這個數字,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歸扣」與「特留分扣減」的連鎖計算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國考中屬於具備高度鑑別度的實務計算題。
應繼遺產的動態計算
首先,我們必須釐清「計算特留分」的基礎數額。甲死亡時的現有財產扣除負債後,淨額為 $300萬$($350萬 - 50萬$)。接著,依據民法第 1173 條,繼承人若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有贈與,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遺產基礎(歸扣)。本題中,丙的營業資金($50萬$)與丁的分居贈與($100萬$)符合條件,但戊的「留學費」不屬於這三類法定事由,故不計入。因此,計算基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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