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丙有子女戊、己。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戊拋棄繼承。關於應繼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為二分之一,丁為四分之一,己為四分之一
- B 乙為二分之一,丁為三分之一,己為六分之一
- C 乙為三分之一,丁為三分之一,己為三分之一
- D 乙為五分之二,丁為五分之二,己為五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當繼承體系中存在多個分支(如各個子女及其後代),如果其中一房的某位繼承人選擇放棄繼承,法律是傾向於讓該房的其餘成員承接該份額,還是讓所有分支的親屬共同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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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結合運用!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應繼分(share of inheritance)**在不同繼承變故下的流向。首先,依據《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4 條,配偶乙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丁、丙原應按人數平均分配,故初始權利狀態為乙、丁、丙各佔 $\frac{1}{3}$。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效力
由於丙先於被繼承人甲死亡,依第 1140 條規定,由其子女戊、己**代位繼承(succession by subrogation)**其應繼分(即該 $\frac{1}{3}$)。此時,戊、己在法律上是「共同」承接了丙的法律地位。當戊依法拋棄繼承時,依第 1176 條第 1 項規定,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同為繼承之人」。在代位繼承的脈絡下,戊與己同屬於代位繼承丙之地位的「同一順序繼承人」,因此戊拋棄的部分會歸併入己的份額中,而非由全體繼承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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