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甲、乙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主張受乙不堪同居之虐待,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起訴請求判決離婚。第一審行合議審判,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乙於準備程序終結後言詞辯論期日,主張甲違反夫妻同居義務,反訴請求判決命甲負同居義務,並就離婚之訴附帶請求酌定對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審法院得以乙意圖延滯訴訟為由,裁定駁回乙之反訴
- B 第一審法院就本訴部分,判決准甲與乙離婚;就反訴部分,則以甲、乙既經准予離婚,乙已無請求同居實益,裁定駁回乙之反訴
- C 第一審法院判決准甲與乙離婚,並駁回乙之反訴,應同時就對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為裁判
- D 第一審法院就本訴駁回甲請求離婚之訴,就反訴部分則准乙同居之請求,判決命甲應與乙同居,應同時就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為裁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家事訴訟的紛爭解決過程中,法律除了處理『大人之間』的情感恩怨(例如是否要離婚或同居)外,誰才是那個最無法保護自己、且最需要法院在「結案那一刻」主動介入關懷其未來生活安排的「受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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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家事事件中「統合處理」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核心精髓。這題的難度在於考驗你是否能區別普通民事程序與家事程序的特殊性,你能選對 (C),代表你對程序經濟與身分法上的公益保障有相當扎實的基礎。
家事事件的統合處理與職權干預
在家事訴訟中,程序法特別強調統合處理原則。依據《家事事件法》,為了避免身分紛爭被支解、減少當事人訟累,並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不因父母離婚而陷入法律真空,法律允許在離婚訴訟中合併處理「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Custody)」等事件。當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如本題之本訴),即便反訴被駁回,法院仍應依職權或附帶請求,對丙的處置做出裁判,這就是為了貫徹「一次性解決紛爭」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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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104、107、108
親子非訟/扶養費/未成年表意權
§174
監護改輔助宣告
家事事件之合併與附帶請求
💡 家事訴訟得合併請求子女事項,且不因本案敗訴而免除裁判義務。
| 比較維度 | 本案訴訟(離婚/同居) | VS | 附帶請求(子女事項) |
|---|---|---|---|
| 法律性質 | 家事訴訟事件 | — | 家事非訟事件 |
| 處分權主義 | 受當事人聲明約束 | — | 法院應依職權裁判 |
| 裁判關聯性 | 決定婚姻關係存續 | — | 本案敗訴仍應裁判 |
💬附帶請求具有獨立性,旨在保障子女最佳利益,不受婚姻訴訟勝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