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甲將乙列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准兩造離婚,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與訴外人丙有合意性交行為,構成裁判離婚之事由云云。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否認有與丙合意性交云云。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乙、丙合意性交之事實,法院一律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 B 當事人兩造如未請求,依處分權主義,法院不得依職權定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 C 甲如因訴無理由被駁回而受敗訴判決確定時,不得再以該離婚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又提起離婚訴訟
- D 乙如自認有合意性交事實,甲即無庸舉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在一個法律關係(例如婚姻)的存廢訴訟中,原告可以把手中的五個理由拆成五次訴訟來打,每輸掉一次就換一個理由重新起訴,這對於司法資源的消耗以及被告的心理狀態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為了避免這種「沒完沒了」的狀況,會要求當事人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負擔什麼樣的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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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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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家事事件法中身分訴訟的特殊性,以及**既判力(Res Judicata)**的遮斷效有著紮實的理解。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家事訴訟與一般民事訴訟在程序法理上的差異,是檢驗法律實務邏輯非常經典的題目。
既判力的遮斷效與紛爭一次解決
在離婚訴訟中,為了維護身分關係的安定並落實紛爭一次解決原則,原告負有將所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生的離婚事由一併提出的義務。因此,如選項 (C) 所述,若甲請求離婚被駁回,即便他事後想以另一個在當時就已存在的「不堪同居之虐待」事由起訴,也會受既判力所遮斷,這點你判斷得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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