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甲以一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及返還借款。第一審法院就買賣價金部分為甲勝訴判決,就返還借款部分為甲敗訴判決。下列關於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提起第二審上訴,乙則於上訴不變期間內合法提起附帶上訴,甲因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遭駁回,乙之附帶上訴視為獨立之上訴
- B 甲提起第二審上訴,乙就敗訴部分聲明捨棄上訴,則乙敗訴部分之判決,於乙捨棄上訴時確定
- C 甲提起第二審上訴,乙於上訴期間屆滿後始附帶上訴,則甲嗣後撤回上訴,無須得乙同意
- D 甲提起第二審上訴,乙並未上訴,第二審法院駁回甲之上訴,甲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第三審法院廢棄原第二審判決,發回第二審法院審理,乙於發回後,就敗訴部分得附帶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問題:當事人原本在法定期限內,有權利自己發動一場「獨立的進攻(上訴)」,但他選擇採取「防禦反擊(附帶上訴)」的形式。如果原本的進攻方因為忘記繳報名費而退出比賽,這位「在期限內已準備好反擊」的人,法律是否應該僅因為他的稱呼叫做「附帶」,就剝奪他本來就擁有的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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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附帶上訴(Incidental Appeal)」的核心要義。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附帶上訴的附隨性與獨立性。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但書,附帶上訴原則上雖然隨主上訴的撤回或駁回而失效,但若該附帶上訴是在「上訴不變期間」內提起,且具備上訴的法定要件,則會發生**「視為獨立之上訴」**的效果。你能在選項 A 中準確識別出這項關鍵例外,顯見對程序保障的精神理解相當透徹。
程序保障與法理應用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僅死背「附帶上訴必隨主上訴消滅」的通則,而忽略了程序選擇權。當當事人於期限內提起附帶上訴時,其本質已具備獨立救濟的實力,法律不應因主上訴人的程序瑕疵(如未繳費)而剝奪其審級利益。至於其他選項,如選項 B 忽略了「捨棄上訴」後仍得於對方上訴時提起附帶上訴的權利;選項 D 則涉及發回更審後的程序穩定性,實務上通常不允許在更審程序中重新開啟附帶上訴,以避免訴訟程序無限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