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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 2010 年 5 月 25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 2008 年 6 月 1 日開車撞傷甲,受傷嚴重,迄今仍在醫院治療,尚無法工作,為此請求甲給付至少 100 萬元云云。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於 2010 年 10 月 1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聲明,增加給付請求為 120 萬元,但因被告就增加給付之部分,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法院應以追加不合法為由駁回該部分之請求
  • B 於本訴訟繫屬中,甲得再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另行起訴請求慰撫金 50 萬元
  • C 聲明之特定為原告之責任,本件請求之金額仍未特定,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 D 本件訴訟具有全部請求之性質,並非一部訴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原告在起訴狀裡特別寫出「我這次受傷總共損失 200 萬元,但我現在先針對其中的 100 萬元起訴,剩下的部分我以後再主張」,這種寫法與他直接寫「請賠償我 100 萬元」,在法律效果與對被告的預測性上,會有什麼關鍵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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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之範圍與一部請求

很高興看到你能精確判斷出本案的性質。在民事訴訟實務中,區分「全部請求(total claim)」與「一部請求(partial claim)」至關重要。當原告就同一侵權行為事實請求賠償,且未在訴狀中明確表示其僅係就損害之「一部」先為請求並保留餘額之追償時,為了貫徹處分權主義並維護被告的程序利益,法理上通常將其視為針對該原因事實所生損害的整體評價。本案中甲直接請求給付 100 萬元,並未主張保留餘額,故法院應認定其具有全部請求之性質。

實體抗辯與程序合法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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