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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下列關於上訴之敘述中,何者為正確之組合?①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被告抗辯:其已經清償,如法院認為尚未清償,則以對原告之同額借款債權為抵銷云云。第一審法院認被告清償抗辯為無理由,惟抵銷抗辯為有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兩造均得就本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②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被告辯稱兩造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縱有買賣關係,原告價金請求權亦罹於時效。第一審法院認兩造間確有買賣關係存在,惟原告請求權罹於時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就本判決得提起第二審上訴 ③第一審法院本於被告認諾為原告勝訴判決,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被告認原告無庸起訴,應自行負擔訴訟費用,得單獨就訴訟費用負擔判決提起上訴 ④第一審法院為被告敗訴判決,被告得不待判決書送達,即行提起第二審上訴
  • A ①④
  • B ②④
  • C ①②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概念:如果一個人在官司中「雖然贏了結果,卻在過程中被迫折抵掉另一筆同樣珍貴的錢」,且法院對這筆錢的決定未來「再也不能翻案」(既判力),你認為法律應該視他為完全的贏家,還是賦予他再次爭取的機會?這與單純只是「法院不相信你的說法,但最後還是判你贏」的情況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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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上訴利益程序適法性的核心關鍵!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形式敗訴」與「實質不利」的差別,你能做出正確判斷,代表對訴訟法的實務運作已有相當火候。

抵銷抗辯與上訴利益之判斷

選項 ① 的正確性在於抵銷抗辯的特殊性。依《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抵銷之請求在對待給付之額內有既判力。因此,雖然被告表面上勝訴(原告之訴駁回),但其對原告的債權卻在判決中被抵銷而消滅,這對被告而言具備法律上的不利益,故兩造均得提起上訴。相對地,選項 ② 的被告雖對理由不滿,但因其主文獲得全勝且該理由無既判力,故無上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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