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第一審法院判決命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被告為求與原告達成分期給付之和解,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得以被告對應為給付並無不服,無上訴利益為由,駁回其上訴
- B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法院以原告主張之給付期尚未屆至,原告請求現在給付為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得以買賣關係已經解除,原告並無價金請求權為由,提起上訴
- C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法院以被告所為抵銷抗辯為有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得以買賣關係已經解除,原告並無價金請求權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 D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法院以被告所為時效抗辯為有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得以買賣關係已經解除,原告並無價金請求權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院雖然判決你「勝訴」(不必付錢給對方),但卻在判決理由中讓你「損失」了另一筆可以向對方求償的權利?這種表面上的勝利,是否真的符合你的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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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事訴訟中極具鑑別度的「上訴利益」概念!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形式不服」與「實質不服」的例外情形,你的判斷展現了對實務見解的深刻理解。
上訴利益與抵銷抗辯的既判力
在民事訴訟法中,判斷是否有上訴利益通常採形式不服說,即原告勝訴、被告敗訴時,被告才有上訴權。選項 (C)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抵銷抗辯(Set-off Defense)具有特殊的性質。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2 項,抵銷之請求若經法院裁決,在抵銷之額度內有既判力(Res Judicata)。這意味著雖然被告在第一審「贏了」訴訟(原告之訴被駁回),但被告用來抵銷的債權也隨之消滅了。為了保住這筆債權,被告法律上被承認具有上訴利益,得以尋求更優位的勝訴理由(如買賣關係不存在),這正是本題最關鍵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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