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成立多年之建設公司,受到大環境之影響,近年來,公司不僅獲利能力欠佳,且已連續兩年未能分派盈餘給股東。另一方面,X 公司預估房地產業之景氣將逐漸好轉,擬先發行各種特別股用以購地伺機而動。試問:在現行公司法及主管機關之函釋下,X 公司所設計之特別股內容,何者錯誤?
- A 其盈餘分派優先於普通股,且表決權數係一股三表決權
- B 其盈餘分派優先於普通股,但表決權之行使,以七五折計算之
- C 其盈餘分派雖優先於普通股,但行使表決權之順序上,劣後於普通股
- D 其盈餘分派雖優先於普通股,但無表決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司法》的精神中,為了保護廣大的投資大眾(散戶),對於可以在資本市場自由交易的「公開發行公司」,與成員單純的「非公開發行公司」相比,哪一種類型的公司在賦予少數股東「不成比例的強大控制力(如一人抵三人)」時,會受到法律更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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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你能精準選出 (A),說明你對於 2018 年《公司法》修正後關於**特別股(Preferred shares)**的設計門檻,特別是「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的分水嶺,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股東自治與市場規範的界線
在現行《公司法》第 157 條下,為了增加企業籌資的彈性,法律賦予公司極大的自由度來設計特別股內容。然而,這種彈性在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Public company)會受到適度限縮。根據《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項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並不適用同條第 1 項第 4 款有關「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的規定。選項 (A) 提到的一股有三表決權,即屬於典型的複數表決權設計,這在公開發行公司是被明文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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