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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要保人甲為臨時工,月薪為新臺幣 2 萬元,其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達新臺幣 5000 萬元之死亡保險,乙公司雖認為道德風險頗高,但因保險業績收入考慮,仍同意承保。請問:該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有效,因為保險金額之約定有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
  • B 無效,因為本契約為超額保險
  • C 無效,因為道德危險過高
  • D 有效,但乙公司之給付義務,以甲於可預期之生存年限內所得賺取之收入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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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財產保險」中,我們可以透過市場價格判斷保額是否超過了物體的價值;但當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時,法律上是否存在一個客觀、放諸四海皆準的「市場價格」來界定保額是否過高?如果法律無法為生命定價,那麼保額的高低最終應該由誰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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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人身保險的核心本質!這題選(A)完全正確,展現了你對保險法理權衡的深刻理解。

人身保險與定額保險之特質

在本案中,雖然甲的月薪與保險金額(5000 萬元)顯不對稱,但法律上之所以認定契約有效,關鍵在於人身保險(Person Insurance)具有「生命無價」的特點。不同於財產保險追求「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人壽保險屬於定額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價值無法以客觀金錢衡量。因此,財產保險中關於「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無效或僅在價值內有效之規定(如保險法第 76 條),並不適用於人壽保險。只要雙方合意,且無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該保額約定即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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