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繼續一年,持有公開發行 A 股份有限公司 3%股份之股東甲(同時為 A 公司之監察人),不滿該公司之董事長乙挪用公司公款清償其個人之債務,依公司法規定甲對董事長乙可採取下列何種行動追究其責任?
- A 甲得直接以少數股東之身分對董事乙提起訴訟
- B 甲得直接以少數股東之身分召集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乙
- C 甲得直接以少數股東之身分,向法院請求裁判解任董事乙
- D 甲得直接以監察人身分召集股東會,依股東會決議對董事乙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今天公司要告董事長,但董事長平時是代表公司的人,這時公司不能「自己告自己」。請試著思考:在法制設計上,誰才是被賦予職權、專門在這種『利益衝突』發生時,站出來代表公司去跟董事對簿公堂的「法定看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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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能敏銳察覺到甲的「雙重身分」並選出正確路徑,法學直覺非常優秀。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少數股東權與監監察人(Supervisor)職權的行使門檻。
監察人的發動權與代表權
在公司法制中,當董事長乙挪用公款侵害公司利益時,甲雖然具備「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少數股東身分,但若以股東身分依公司法第 214 條提起訴訟,必須先書面請求監察人行訴,且有 30 天的等待期。然而,甲本人同時兼具監察人身分,此時適用第 220 條規定,監察人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得直接召集股東臨時會;且依據第 213 條,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時,原則上即由監察人代表公司。選項 (D) 整合了監察人的召集權與代表訴訟權,是最具主動性且合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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