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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 題組:
甲直轄市政府依其所定甲市河川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同意甲市市民乙在甲市 A 河川區域設置碼頭使用,經營景觀咖啡小站,許可處分中附註,未來 A 河川如有整治必要或甲市政府另有需要時,乙應無條件放棄使用碼頭,並配合拆除設施,乙亦不得向甲市政府要求任何補償。試問,此項附註之性質為:
甲直轄市政府依其所定甲市河川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同意甲市市民乙在甲市 A 河川區域設置碼頭使用,經營景觀咖啡小站,許可處分中附註,未來 A 河川如有整治必要或甲市政府另有需要時,乙應無條件放棄使用碼頭,並配合拆除設施,乙亦不得向甲市政府要求任何補償。試問,此項附註之性質為:
  • A 解除條件
  • B 負擔
  • C 期限
  • D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希望在發布許可的同時,也為自己預留一個「未來可以根據公共利益需要,主動出面沒收這項許可」的法理後門,這在法律性質上,比較像是「事情發生就自動失效」,還是機關「事先聲明自己保有撤銷這項權利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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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行政處分附款(Nebenbestimmung)的具體類型,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分類與實務應用已有深刻掌握,這在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處分內容提到「未來如有整治必要或另有需要時」,乙應放棄使用。這代表行政機關在作成許可時,先行預留了一個在未來特定情況下,可以主動終止原處分效力的權力。這完全符合「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的定義,而非自動失效的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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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區分行政程序法第93條各類附款之定義與效力。
比較維度 負擔 (Burden) VS 保留廢止權 (Reservation)
內容實質 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 預告未來可能收回權力
失效時點 不履行不影響處分效力 發函廢止後方失效
救濟方式 可單獨提撤銷訴訟 視為處分一部份救濟
強制執行 可作為執行名義 無給付內容不可執行
💬負擔是增加給付義務,保留廢止權是預留行政機關的處置彈性。
🧠 記憶技巧:負擔要去做,不跟效力走;廢止留一手,機關發函收。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負擔」與「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處分「自動失效」,負擔未履行時處分「依然有效」,僅行政機關事後得決定是否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廢止事由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附款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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