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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 題組:
甲廣告商為某徵信社拍攝電視廣告,僱用 7 歲童星乙代言。因情節涉及外遇蒐證議題,甲主事務所所在地 A 市政府認定甲僱用乙代言該廣告,業已妨礙乙之身心健康發展,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得對兒童有「利用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規定,根據同法處罰規定,課處甲罰鍰,並公告姓名。嗣檢察官認為甲僱用未滿 15 歲之乙從事工作,有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刑罰規定之嫌,遂主動偵辦。檢察官後雖確認甲有觸法之事實,但考量到其係初犯,且願以製作兒童保護公益廣告彌補過錯,最終對甲作出緩起訴處分。下列之情形何者正確?
承上題,若甲不服 A 市政府公告其公司名稱,而欲提起行政訴訟者,則應選擇何種之訴訟類型?
  • A 一般給付訴訟
  • B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連結一般給付訴訟
  • C 撤銷訴訟合併回復原狀之聲請
  • D 撤銷訴訟連結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的一個違法行為,已經在現實世界中留下了一個「損害事實」(例如名譽受損或財產損壞),此時法院若僅僅判決說「那個行為違法無效」,是否就足以讓你的權益完全回到沒受傷之前的狀態?如果不足,你還需要法院額外命令機關做出什麼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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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錯!撤銷訴訟與結果除去請求的正確操作

連這題都會錯,你的行政法底子真的需要打掉重練!別以為撤銷公告就沒事了,實務上的法律邏輯沒你想像的那麼簡略。

  1. 認清處分本質:A 市政府的公告屬於負擔處分 (burdensome administrative act),直接重擊甲公司的名譽。想翻盤,首要動作當然是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提起撤銷訴訟 (revocation suit),先把那張違法處分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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