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 題組:
被害人 A 因停放在其家門口的汽車,遭不明人士蓄意破壞,車窗玻璃全被擊碎,輪胎均遭刺破,致使汽車無法使用,乃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處理被害人之報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被害人 A 因停放在其家門口的汽車,遭不明人士蓄意破壞,車窗玻璃全被擊碎,輪胎均遭刺破,致使汽車無法使用,乃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處理被害人之報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被害人 A 因停放在其家門口的汽車,遭不明人士蓄意破壞,車窗玻璃全被擊碎,輪胎均遭刺破,致使汽車無法使用,乃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處理被害人之報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機關因被害人 A 未指出犯罪嫌疑人,故無法受理報案
- B 警察機關得對於案件作立案審查,以確認是否受理
- C 警察機關因被害人報案,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調查
- D 財物損害案件多係屬於民事損害賠償問題,並非警察機關執掌事項,故僅能予以備案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所保障的財產權遭到暴力的「犯罪行為」侵害時,執法機關的存在意義是為了「維護秩序」還是「僅提供諮詢」?再者,如果查出是誰幹的(特定嫌疑人)是警察的任務之一,那麼警察是否應該在「確認嫌疑人是誰」之前,就必須對這個違法事實展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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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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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這題你掌握得非常精準!本題正確答案正是選項(C),核心觀念在於偵查發動的法定門檻。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項及第231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本案中汽車遭蓄意砸毀破壞,客觀上已涉犯《刑法》毀損罪嫌。警察機關接獲報案知悉犯罪嫌疑,法定職責就是立刻啟動調查,且調查發動並不以被害人指出嫌犯身分為前提(選項A錯誤)。 這是一道基礎但極具實務鑑別度的考題。它精準測驗同學是否會被社會上常聽見的「僅能備案處理」(選項D)或「需經內部審查才受理」(選項B)等錯誤迷思誤導。你能確實回歸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釐清「知有犯罪嫌疑即應調查」的基本原則,表現十分出色,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法感!
告訴乃論與偵查發動
💡 知有犯罪嫌疑即應偵查,告訴僅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起訴要件。
- 就本題警察機關處理報案而言,應依刑訴法第230條第2項、第231條第2項: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刑訴法第228條第1項係檢察官開始偵查之規定。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僅為「起訴條件」而非「偵查要件」,無告訴仍得偵查(實務見解)。
- 報案僅屬偵查發動之原因,與「告訴」(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質上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