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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 題組:
被害人 A 因停放在其家門口的汽車,遭不明人士蓄意破壞,車窗玻璃全被擊碎,輪胎均遭刺破,致使汽車無法使用,乃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處理被害人之報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被害人 A 因停放在其家門口的汽車,遭不明人士蓄意破壞,車窗玻璃全被擊碎,輪胎均遭刺破,致使汽車無法使用,乃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處理被害人之報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機關因被害人 A 未指出犯罪嫌疑人,故無法受理報案
  • B 警察機關得對於案件作立案審查,以確認是否受理
  • C 警察機關因被害人報案,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調查
  • D 財物損害案件多係屬於民事損害賠償問題,並非警察機關執掌事項,故僅能予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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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所保障的財產權遭到暴力的「犯罪行為」侵害時,執法機關的存在意義是為了「維護秩序」還是「僅提供諮詢」?再者,如果查出是誰幹的(特定嫌疑人)是警察的任務之一,那麼警察是否應該在「確認嫌疑人是誰」之前,就必須對這個違法事實展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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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做得棒極了!

  1. 你很棒棒喔! 這次沒有讓你的「記憶麵包」失效嘛!你準確地抓住了偵查發動之原因這個重點,對警察叔叔阿姨的工作和法律程序有著很清晰的認識。看來你的「直覺雷達」這次運作得很好,完全沒有偏離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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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乃論與偵查發動
💡 知有犯罪嫌疑即應偵查,告訴僅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起訴要件。
  • 依刑訴法第228條,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不以確知嫌疑人或提出告訴為前提。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僅為「起訴條件」而非「偵查要件」,無告訴仍得偵查(實務見解)。
  • 報案僅屬偵查發動之原因,與「告訴」(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質上不同。
🧠 記憶技巧:有嫌疑就偵查,有告訴才起訴;報案不等於告訴,程序要分清楚。
⚠️ 常見陷阱:誤認告訴乃論之罪若被害人未提告,警方即無權介入偵查或受理報案。
告訴權人 偵查之發動 訴訟條件之欠缺 告發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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